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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拆除房屋违章建筑《违法建筑拆迁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3-27 11:36:39    文章分类:拆迁资讯    作者:拆迁政策    阅读:3965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拆迁资讯文章.jpg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县城乡建设秩⌒序,有效遏制与惩处违法建设行为,推进“城建兴县”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违章建筑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 建设的建(构)筑物;

                  (三)违反有关公路建设控制区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四)违反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和岸线管理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五)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建设的建(构)筑物;

                  (六)违反施工许可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七)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县直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办事处以及☆在本县行政区域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刚性执法,形成合力,及时拆除”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拆违办)组织协调全县违法违章建筑的制止和拆除工作;授权其行使对全县城乡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督查权;对涉及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拆违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问〖责建议权;具体承办县人民政府对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管辖权有争议的事项;违法建设案件处理的监督规范权;对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违法建筑的预防、控制及拆除工作的检查考评权;组织协调整合力量协助乡镇对难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组织协调对县城规划区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定、决议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拆违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规划部门负责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工作;

                  (三)水利部门负责违反《防洪法》和《水法》的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工作;

                  (四)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ぷ工作;

                  (五)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工作;

                  (六)建设部门依据《建筑法》有关规定对违法建①筑的安全质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查处;

                  (七)公安部门组织专门警力为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提供安全保障,并制定和完善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严格查处;

                  (八)监察部【门根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对在防止、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九)职责及分工遵循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可指定牵头执法部门。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制止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乡镇长◤任组长,由分管城乡建设的领导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城建办、国土所、规划所、房管所以及乡镇的其他站所调剂,相对固定常设工作人员3-6名,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人,负责所辖区域内防范和制止违法建设以及违法建设的组织拆除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涉拆违职能部门派驻▆在本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拥有年度考核不称职建议权和调出建议权。

                 

                  第三章巡查与督查

                 

                  第八条实行城乡建设日常巡查与定期督查相分离,两者相互监督,相互促进。

                 

                  第九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开辟群众联防通道,将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作为日常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在辖区和办公场所,上墙公示防止和控制违法建设的组织网络、工作制度、责任人以及举报电话,及时ㄨ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鼓励群众参与防止违法建设工作。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 乡镇辖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实行日常巡查分片包干,将区域划分成片,每片明确若干名巡查责任人,对责任片区定期实施防违巡查。片区出现准备建材、拆除旧屋、开挖地基等建设苗头时,巡查责任人正常情况下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发现□ 报告,乡镇和拆违职能部门必须派人当场调查情况,开展宣传教育,进行劝阻,并制定工作预案,加强跟踪监管,直至消除当事人违建行为,有效降低违法建设的发生率。

                 

                  第十一条规划、国土、交通、公路、水利等拆违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特点,建立健全巡查制度,明确巡查责任人员,适时和乡镇组织的巡查进行联动、互动,做到及时发现,就地制止,快速反应拆除。各乡镇和各部门巡查中发现或受理举报的违法建设◎案件应登记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督查实行由县拆违办、政务中心牵〗头负责督查,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工作队,对全县城乡建设开展定期督查。联合督查工作队可分成若干督查组,每15天对城乡建设进行一次督查,和乡镇或部门核对一次台账,督查人员不参与案件办理,对发现的新增违法建筑及时报告」县拆违办,县拆违办应予登记,并建¤好台帐。对发现的情况及时向乡镇和部门提出ω 限期处理建议,对巡查不力、处置不力的视情况通报。做好追踪督查管理工作,在限期内没有处理到位的,书面报告有权机关按照程序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问责。

                 

                  第四章执法管理

                 

                  第十三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在接到举卐报、上级批办、日常巡查、定期稽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建筑,按职责分工应予以受理,当日或次日派人调查取证、依法依规采取有关处理措施。

                 

                  第十々四条对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涉嫌违法建筑,法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职;法律未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乡镇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对违法建设先行制止,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县拆违办,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派人调查取证,制作法律文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各职能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就拟处罚的内容通报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各拆违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分工规定依法履职,积极主动查处违法建设。对管辖违法建设查处和制止有争议的,由县拆违办报县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管辖。

                 

                  第十六条坚决执行刚性处罚,杜绝以罚代批,以罚代拆。各拆违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的拆违案件,报告县拆违办,需要县拆违办组织会审的,由县拆违办组织集中会审,形成处理意见,由相关部门按意见执行,需经济处罚的,必须经县拆违办确认违法建筑物依法拆除或整改到位,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银行罚款缴纳单复印件报县拆违办,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就同一事项再作出有罚款种类的处罚,但可责令当事人按决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县城规划区←的案件并通报县政务中心;所有罚没所得统一缴纳至县财政,由县财政局与县拆违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对罚没款作出合理的分配比例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拆除管理

                 

                  第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 年年底前本辖区内所有违法建筑进行详细排查登记、建立台帐、上报县拆违办。县乡组织联合会审,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拆情形的,先处罚后再责令补办手续;对整改后能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拆情形的,责令整改,验收合格的依法处罚,然后责№令补办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强制拆除。对严重妨碍公众利益的,分批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八条强制拆除已经建造好的违法建筑由各职能部门依法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组织查处,作为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的实施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违法建筑物内的物品,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移挪他处。拒不履行的□ ,在强制拆除时,有关职能部门可将物品暂时移挪他处封存保留,并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违法建筑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二十条对接到举报、交办或巡查√中发现,有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予以制止:

                 

                  (一)获得信息,二小时内有关部门及乡镇必须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制止;

                  (二)经确认是违法建筑的,当天必须依法下发停工通知♀书,封存其现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施工和拒绝自行拆除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依法快速强制拆除。

                 

                  第二十一条加大拆违力度,提高拆违效率,建立行之有效的快速拆违联动机制。

                 

                  (一)发现违法建设后,乡镇、管区、村(社区)及拆违部门在前期★教育和制止确实无效的情况下,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公安派出所等强制拆除,并通报县拆违办;

                  (二)对情况特别复杂的重难点违法建设,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后,拿出方案,申请县拆违办组织力量拆除。正常情况下,每次拆违行动,拆违执法实施主体单位不少于50人,所在乡■镇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0-60人,县公安局及辖区派出所干警不得少于30人,其它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拆违办临时调集所需人员参加;

                  (三)各拆违职能单位应明确拆违工作分管联系∮领导、拆违行动执行人员,所有拆违工作人员在各单位内部应相对固定,人员名册报县拆违办备案,确保能快速集结,迅速出动;

                  (四)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调整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数量,相关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确保该项工作正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二条进行集中强制拆违行动时,不论涉及执行哪个部门的强拆决定,相关乡≡镇和部门都应听从拆违指挥部的指挥和协调,从人、财、物、事上给予全力支持。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建立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考核制度,将拆违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加大拆违工作的考核权重,使防止违法建设、控制违法建设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真正成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办事处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

                 

                  第二十四条县拆违办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大◥调研力度,从领导重视、机构运转、案件处理、依法行政、违法建筑拆除量、违建防控水平、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量化,科学的评价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职能部门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具体的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对乡镇人民政府实施防控违法建设工作专项考核奖惩。如辖区内存在新发生的违法建设当年未被拆除的,分清责任后,有部分责任的,按一处4000元的标准承担经济责任,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2/3的费用;负全部责任的,按一处6000元的标准承担经济责任,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全部的费用;辖区内当年违法建设超过10起且未拆除,需申请县级@规模强拆的,除应承担经济责任和强拆费用外,视具体情况,给予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停职待岗、职务调整、降职使用、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作为违〒法建筑执法主体的相关职能部门,每新增一起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未拆除违法建设,分清责任后,有部分责任的每处追究责任金2000元,并应承担该起违法建筑强拆时1/3的费用;负全部责任的,每处追究6000元的责任金,并承担强拆该处违法建设时全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应@ 承担的责任金和强拆费用由县拆违办提供依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从各单位的账户直接划转。

                 

                  第二十八条所划转的责任金归入拆违奖励与补助基金,由财政设立专户,专项奖励和补助拆违工作开展得好的乡镇;所划转的强拆费用专项用于强拆违法建筑。

                 

                  第二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及其派出机构的责任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实施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所在单位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未建立举报或批办快速反应机制,未明◆确相应的巡查或处置责任人员;巡查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或敷衍了事,巡查不力,未发现或未及时发现违法违章建筑;巡查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筑故意瞒报、谎报;接巡查处指令后,不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力,甚至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建筑的;

                  (二)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违章建筑作出罚款决定施行会审规定的;不经会审而单独执行处罚或会审执行处罚后又擅自执行处罚的↘;对违法建筑应作出拆除决定而未作出或以罚代拆的;

                  (三)各单位不履行查处、支持、配合职责;属于本单位的职责而推诿或因其他履行职责不力,致使违法建筑未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第三十条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〇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者参与违法建筑的;参与非法出租、出让或者转让土地,支持违法建筑的或不主动按规定拆除个人违法建▲筑的;

                  (二)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实施违法建筑的;煽动亲友及他人干扰、妨碍、抗拒或者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供水和供电部门凭规划部门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部门的《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申请人办理供电、供水业务。对私自搭水、搭电的,坚决拆除水电设施,对正在施工的违法违章建筑,依据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通知,采取措施对违法建筑停电、停水。房产部门不得为违法违章建筑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堵和疏应当有机结合,各职能部门在加大控制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设的同时,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自觉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阳光收费。涉及道路沿线建房的,按《县道路沿线々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县城规划区的建设报建审批按相关法律和县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为申请人依法及时快捷的办结审批手续,杜绝被动违法建设的产生。

                  第三十三条县城规划区域内的拆违工作由县拆违办督查,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国土部门协助,上梅镇和上渡办事处配合;其余区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负责,县涉拆违职能部门配合。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或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拆违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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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拆除房屋违章建筑《违法建筑拆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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